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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首先是民主型政府,是宪政政府。
目前的问题是,农民过多地处于被动状态。See Holden v. Hardy, 169 U. S. 366, 393-398 (1898). [63]See John Stuart Mill,On Liberty, Yale University Press, 2003,p. 166. [64]德国、美国等国家就业领域的立法相当发达,特别注重就业权利的确认和保障。
第50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和引导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鼓励各类培训机构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提供技能培训,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61]前引[38],第738-739页。[33]孔雀东南飞的局面短期内很难改变。对于农民的就业知情权,对应的是政府的信息公开义务,比如就业信息发布义务、就业培训内容公示义务、就业预算公开义务等等,以此来进一步强化对农民就业权利的保障。工业革命近200年后,中国土地上的农民翻身做了主人,他们和这个土地上的其他人一起在为追赶工业化国家而辛勤劳作。
[6]而事实是,近年来40%以上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到了非农产业,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主体。[19]Gerald Dworkin,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Autonom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8,p.123. [20]参见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549页。和法治不同,民生是一个地道的中国古典政治语汇,而且早在晚清民国时期,孙中山先生就提出了民生主义的政治主张。
无救济则无权利,一次司法不公的危害,其恶果超过十次犯罪,这些经典的西方法学谚语,无不说明司法救济在权利系统中的重要地位。先把中心的民生问题研究清楚了,然后对于社会问题才有解决的办法。同时,通过法治的具体制度安排把提高效率同促进社会公平结合起来,从而消解、排除转型期众多影响社会发展、危及社会和谐的民生难题的核心症结,也为通过经济、行政等其他方式通力协作、破解民生难题,提供了一个安定外部秩序上的可能。所以,构建民生法治理论,也是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题中应有之义。
[30]以被称为民生之本的教育为例。它所彰显的是法治在改善和解决当代中国民生难题中的意义和独特优势。
正因为如此,党和国家才一再强调要坚持教育的公益性质,并加大财政对教育投入。重视民生、以民为本的思想,在我国古代政治思想史上可谓源远流长。改革开放30年来,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在社会结构整体性变革的结果下,也必然触发一些深层次社会矛盾问题,例如经济发展会造成贫富差距过大、改革成本承担不均等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必然影响到社会和谐与政治稳定。当前,在具体立法方面,必须继续加强民主立法、民生立法,加大社会领域等关系到民生问题破解关键症结的领域的立法力度。
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这句名言有两层含义:第一,宪法的根本任务在于确定和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36]在列宁看来,作为根本法的宪法的一个根本任务,就是要明确规定人民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 五、简短的结论 转型期中国的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正是摆在当代中国人面前的一道现实难题。[42]俞可平:《关于民主亟待厘清的六个关系》,载《半月谈》(内部版)2009年第4期。
[17] 1923年,民生主义被写入国民党党纲:民生主义:防止劳资阶级之不平,求社会经济之调节,以全民之资力,开发全民之富源,作为国民政府时期制宪合法性来源的《建国大纲》,也开宗明义,国民政府本革命之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以建设中华民国,建设之首要在民生。我们正处于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关键阶段,中国正在快速崛起也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改革开放30年来,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在社会结构整体性变革的结果下,也必然触发一些深层次社会矛盾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只有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解决社会结构整体性变革而导致的一些深层次社会矛盾问题,才能真正做到改革成果人人共享,进而最大限度的消灭社会不和谐因素。
正如著名政治学者俞可平所说:不能认为重视民主就势必忽视民生,或相反,强调民生就势必轻视民主。 四、构建民生法治体系 民生的内涵要得以充分实现,人民的权益要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就必须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常安,单位系西北政法大学。其中,学有所教对应教育权、劳有所得对应劳动权和报酬权,老有所养对应社会保障权,病有所医对应健康权和医疗权,住有所居对应适度住房权,可以说涉及到了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中的多项重要内容。所以,治理与消除经济贫困的治本之道,是强化社会权利的平等和保障社会权利的公正。[2]参见付子堂、邓伟云:《民生法治论纲》,载李林、王家福主编:《依法治国十年回顾与展望》,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现行宪法第一条第二款)所决定的。[14]夏良才:《孙中山与亨利?乔治》,载《近代史研究》1986年第6期。
只有人民的意志、利益通过法律文件的方式确定下来,才是对民之生计最坚实、最庄重的保障。[20]2007年10月15日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在《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原则中,首先即是以人为本,即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所以,必须坚持民主立法,通过听证、公众参与等法定程序确保人民在立法进程中的主体地位,并在立法体系中将民生问题、人民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与人民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放在更为突出的位置。
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没有整个社会的发展进步,当然不可能突显民生问题的重要性。
李国环:《试论孙中山先生民生主义中的社会主义因素》,载《社会主义研究》2007年第2期。当前,在行政执法方面,需要进一步强调依法行政、执法为民。[4]而在《国语?郑语》中,也有民之所欲,天必从之的说法,此时的政治文化观,已和自命为上帝之子的殷商有了极大区别,需要敬天,但更要保民,这种以德配天的政治思想,是民生话语的萌芽。2009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也特别提出:妥善解决司法工作中涉及民生的热点问题。
修治道路、运河,以利民行[18]。[22]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法治建设》(2008年2月28日),外文出版社2008年版,第2页。
因此,民本主义和君主主义实际上并不是像通常所认为的那样是根本对立的两种思想体系。所以,无论是法治实践、还是法学研究,都需要注意到这种不同时空语境下的不同制度需求。
民生与民主并不矛盾,相反,要想真正保障民生,必须通过民主的渠道。按照美国学者洪朝晖的观点,经济贫困一定程度上是社会权利贫困的折射和表现,经济贫困的深层原因不仅仅是各种经济要素的不足,更重要的是社会权利的贫困,当然还包括与社会权利相关的政治权利、文化权利和经济权利的贫困。
付子堂,西南政法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到1906年末的东京《民报》创刊周年纪念词中,孙中山先生对民生主义作了具体说明,即以平均地权、发展工商实业为主体内容,分为核定地价、涨价归公、与民共享等步骤。[38]《2007:民生立法、健步前行》,载《中国青年报》2008年3月10日。居今日而曰攘夷,曰驱逐出境,固虚妄之论,即欲保和局守疆土。
[31]所以,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本身和当代中国民生问题的改善和解决,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它们都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要内容,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无法对当代中国民生问题的改善和解决等现实命题熟视无睹。[5]而其重视民生的经典话语,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千百年来更是被广为传颂。
[14] 每一时代有每一时代的理论需求和社会使命。关注民生的内涵,要求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更要求塑造一种满足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的理想政治体制,不但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还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40]曹建明:《检察工作必须做到五个始终,,》,载《人民检察》2008年第9期。而且早在晚清民国时期,伟大的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就提出了民生主义的政治纲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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